求助letter of appointment 条款疑问
少奶奶79 • • 22350 次浏览图一: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有权延长。——这个没有前置条件来明确何种情况可以延长或哪些是不合理的延长试用期行为,雇员可以反驳的或控告公司违法而得到补偿?
图二:条款中涉及加班信息,认为是可以接受,但要有一个约束条件,比如满足新加坡法规要求,比如每周加班时长不得长于X小时,如超过应得到员工认可后再施行,或给予后期调休替换等。
新人贴,在线求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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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奶奶79 楼主#1
人还在中国,是自己和新加坡公司联系并面试的,没有靠中介,一切都要摸索,靠强大的网友帮忙啦!谢谢!
新公司明确帮申请EP,谈offer时对方答应13薪,但这里没写,而是写了BONUS,是否是新加坡惯例呢?在线等回复哦 -
#2
试用期,好像没有白纸黑字法律条款,在新加坡,3个月试用期很普通, 如果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劝退。
13薪和bonus有区别, 13薪是必给,而且做不满一年会按比例给。 bonus就是可有可无
至于加班,新加坡规定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超过了就算加班,要有加班费。。。不过社会上,很少有人纠结这些事 -
少奶奶79 楼主#3
谢谢WALTERSO!
主要是我听了太多华人不守规矩的事情了。看到offer没把已谈好的13薪写明,就不得不多想些、多考虑点。也不知这是不是新加坡惯例。
国内一般试用期结束,就是要明确留或不留,没有延长再考察的必要啦 -
#4
这就是合约得谨慎,就算公司没打算延长,为了万一得可能性,也会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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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上都是一般的条款。
13薪也不是强制性,参考以下,
“The variable portion of your wages can include the 13th month bonus or Annual Wage Supplement (AWS), bonus and variable payments. These payments are not compulsory, unless they are in your contract.“ -
少奶奶79 楼主#6
明白了,谢谢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