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啦: 女子任职未满18个月便离职 公司索赔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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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任职未满18个月便离职 公司索赔遭驳回姚进顺发布 /2024年10月10日 09:14 PM 法官指出,公司无法证明这5000元属于公司的真实损失,而若雇佣合约条款中的赔偿款项并非一笔真实的预估损失金额,这项赔偿就不具法律效力。(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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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培训成为行为治疗师,女子任职未满18个月便离职,公司入禀法院要求女子支付5000元,作为培训开销和其他支出的补偿,但申请被法官驳回。

法官指出,公司无法证明这5000元属于公司的真实损失,而若雇佣合约条款中的赔偿款项并非一笔真实的预估损失金额,这项赔偿就不具法律效力,法庭因此无法谕令答辩人对公司做出这笔赔偿。

根据判词,本案的诉方是本地自闭症康复网络(Autism Recovery Network Singapore),主要业务是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治疗,答辩方是公司的前行为治疗师陈思慧(译音)。

2023年4月,陈思慧开始接受公司的培训,完成课程后成为一名行为治疗师。她当时的月薪为1400元,同年5月转正后的月薪则是3200元。

根据雇佣合约,其中一项条款指陈思慧若在完成培训后的18个月内离职,她就必须支付公司5000元,作为培训开销和其他支出的补偿。若要离职,陈思慧也得提前两个月通知公司。

2023年8月,陈思慧提交辞呈,并在10月正式离职。公司入禀法院向陈思慧索赔5000元,但陈思慧称这笔钱并非公司准确的损失评估,也是公司为确保她履行合约的惩罚。

支付5000元非陈思慧在合约下主要义务

对此,法官指出,支付5000元是陈思慧在违反这项条款后的义务,但这并非她在合约下的主要义务。陈思慧的主要义务是受雇为一名行为治疗师,并履行她的职责。

如果陈思慧有违反她的主要义务,那就等于她毁约,或须对公司做出相关赔偿,但本案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公司对陈思慧的起诉,并非针对她的主要义务,而是她终止雇佣时得支付的赔偿。

另外,这笔款项也并未根据陈思慧在完成培训后何时离职来决定,而不管她在18个月内何时离职都得支付这笔5000元。因此,法官指出这并非公司真正的损失评估,而是一项惩罚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针对公司指陈思慧请辞将对她照顾的自闭症儿童造成影响,法官指出,离职通知期允许公司能顺利完成交接工作,确保继续给予儿童照料,减少对他们的影响,而陈思慧在离职前已履行两个月的离职通知期。

考虑到这项条款并未触及陈思慧的主要义务,而公司也无法证明这笔5000元是真实损失,法官最后裁定这项条款为不具法律效力的惩罚条款,驳回公司的索赔申请。

2 条回复
  • 熊维妮
    #1

    这公司谁还要再去4月入职,试用期1400?????

    NOTICE PERIOD2个月???!!!

    要锁定18个月???!这个公司雷区很多。

  • 熊维妮
    #2

    更可怕的是4月入职,8月刚转正就提了离职。
    而且知道要赔5000的情况下也要辞职。。。。

    竟然这个gou公司还起诉了职员???!!!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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