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证据两三厘米厚!法院判了
大好人 • • 481 次浏览据天心区人民法院消息,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一位是钢琴老师,一位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2021年10月,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2021年11月,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冲突。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
闹上法庭!双方对骂证据有点多……
据天心区人民法院消息,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一位是钢琴老师,一位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2021年10月,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2021年11月,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冲突。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
闹上法庭!双方对骂证据有点多……
因调解未果,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调解未果,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
---
-
大好人 楼主#1
显而易见的是警察不能定罪,只能靠法院。。。而上法院就要花钱请律师。
-
#2
钢琴老师住改商,真是缺大德了
-
#3
估计律师费不便宜。我记得以前本地有两家富人也是因为邻里纠纷去法院,报纸上连续报道。后来双方都被法庭罚款,滥用法律资源。
-
#4
刑事案件的公诉,费用由政府承担这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环节。
否则穷人就会被富人玩死的。
如果不是刑事案件,警察根本不可能介入调查。
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人在梦游还以为是民事案件,还高学历高智商???
真是丢脸丢大了。 -
大好人 楼主#5
你这个警察只调查刑事案件的论点有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文?不然笑话闹大了。
-
#6
我以前被笑话的多了,然后最后发现是别人被笑话。。。
这几乎成了一个定律。。。
这次也不会例外。 -
大好人 楼主#7
法律条文vs自我感觉你细品。